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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13418号“三个蒙古大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6:44关于第61013418号“三个蒙古大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829号
申请人:汗达(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13418号“三个蒙古大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上整体已形成强于外国国名的第二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他含有“蒙古”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在先行政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整体已形成强于外国国名的第二含义,作为商标使用不易造成公众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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