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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40072号“铝百岁LV BAI S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5:47关于第62140072号“铝百岁LV BAI S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242号
申请人:嘉兴锐邦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国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0072号“铝百岁LV BAI S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 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所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相关公众不会造成误认混淆。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铝百岁LV BAI SUI”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商品的原料、材质等特点的描述,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减了导致公众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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