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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7235号“港仔大少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5:29关于第63427235号“港仔大少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586号
申请人:张志用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7235号“港仔大少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少爷”属于旧社会封建落后称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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