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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30085号“和君 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5:04关于第62130085号“和君 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965号
申请人:和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30085号“和君 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0385127号“和”商标、第15790075号“和”商标、第32726670号“君和国际 JUNHE INTERNATIONAL JH”商标、第3303905号“和”商标、第32726669号“君和国际 JUNHE INTERNATIONAL JH”商标、第9005495号“和 泰和顺 ”商标、第3763804号“和”商标、第34346781号“和 一和女子”商标、第15254049号“中和信 和”商标、第57148894号“顺启和 SUNKIT”商标、第19095578号“和代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已无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标识享有在先版权。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原著作权人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6月6日,本案审理时尚未续展,距其专用权期限届满未满一年。2、引证商标九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见第177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和 一和女子”、引证商标十“和 顺启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一核定使用的旅客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取得相关标识著作权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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