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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29409号“吉祥草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4:04关于第63529409号“吉祥草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50号
申请人:上海鼎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9409号“吉祥草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80973号“吉祥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图样、使用宣传材料、销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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