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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834976号“Little Wandd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3:06关于第25834976号“Little Wanddy”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78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嘉为洺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乔利口腔护理实验室(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34976号“Little Wandd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23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婴儿含乳面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倍齿乐(Little Wanddy)防蛀牙棒棒糖品牌的原代理经销商,其在明知被申请人品牌产品的情况下,对此对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提出撤销、无效,恶意明显。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书;2、倍齿乐百度搜索结果;3、品牌手册;4、视觉规范;5、媒体报道;6、广告宣传合同、广告片视频;7、小红书入驻种草情况、微博博文;8、展会及联名活动图片;9、报关单、检疫单、送货单;10、采购单节选;11、产品在天猫上的销售情况;12、吉客云销售单;13、产品拼多多销售情况;14、产品京东销售情况;15、京东已成交订单节选;16、采购协议及发票;17-20、销售代理合同及发票;21、天猫店铺代理运营协议及沟通往来记录资料;22、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的列表;23、在先裁定书、决定书;2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商标恶意提出撤销、无效的证据;25-26、在先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商标仅在一般糖果商品的使用,并没有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到申请人曾为其代理销售商,但基于本案为撤销案件,案件关键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实际使用商标,与其他因素无关。被申请人所述的其他案件的审理情况亦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8月1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含乳面粉”等商品上,经审查2018年8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婴儿含乳面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显示,其授权北京卓乐怡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5显示多家媒体均对被申请人倍齿乐(Little Wanddy)防蛀牙棒棒糖产品进行了相关报道,包括“倍齿乐助理第九次儿童口腔医学学术会议,业界好评如潮”、“倍齿乐防蛀牙棒棒糖获赞无数 山西省口腔医学学术大会开幕”等报道。证据18中的销售代理合同有发票佐证,发票中显示的货物名称为“*糖果类食品*Little wanddy(倍齿乐)无糖棒棒糖”、规格型号“果VC40支装”等。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其他广告宣传证据、“Little Wanddy倍齿乐儿童无糖棒棒糖”产品在天猫京东等平台的销售证据等。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防蛀牙无糖棒棒糖”产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防蛀牙无糖棒棒糖”产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糖果、药制糖果”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故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医用糖果、药制糖果”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含乳面粉”等全部核定商品与“医用糖果、药制糖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婴儿含乳面粉”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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