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645577号“yes XIAM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2:52关于第62645577号“yes XIAM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611号
申请人:厦门优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45577号“yes XIAM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3340009号、第54475020号、第45629011号、第61484974号、第35897869号、第61991835号、第11253887号、第15801581号、第34770272号、第34763838号、第61413411号、第61433742号、第60942342号、第45646834号、第18048681号、第39909278号、第56150751号、第41492956号、第49236748号、第54525674号、第62278728号、第44204165号、第6770321号、第62142212号、第6097104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无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含“XIAMEN”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经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七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十一至十三、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三处于续展宽展期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yes”可译为“是”,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十四至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显著识别英文“YES”或显著识别文字“是”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三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厦门”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中含“厦门”的汉语拼音形式“XIAMEN”,且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