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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07733号“ROUS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1:36关于第53007733号“ROUS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085号
申请人:郑州市荣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原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07733号“ROUS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粽子,爆米花,锅巴,虾味条,干脆面,谷类制品,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上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756702号“ROU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属类似商品;第3798950号“洛兹;R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在“面包;元宵;麦片;方便面;膨化土豆片;豆粉;藕粉”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咖啡;茶;糖;巧克力;蜂蜜;冰淇淋;食盐;醋;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粽子,爆米花,锅巴,虾味条,干脆面,谷类制品,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上申请复审,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甜食”商品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粽子,爆米花,锅巴,虾味条,干脆面,谷类制品,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粽子,爆米花,锅巴,虾味条,干脆面,谷类制品,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粽子,爆米花,锅巴,虾味条,干脆面,谷类制品,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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