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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31629号“DiD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30:57关于第61131629号“DiD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64号
申请人:惠州金童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韵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31629号“Di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帽”商品进行复审,故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第17680945号“D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商品不属类似商品。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第13801756A号第25类商标,此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品牌商标。第60060567号“DIDI私服”商标、第59935440号“DIDI”商标、第54985623号“D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帽”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婴儿睡衣裤;婴儿连体衣;童装;非纸制围涎;袜;披肩;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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