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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13876号“古犍袁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9:55关于第63413876号“古犍袁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794号
申请人:张贤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13876号“古犍袁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749号“缘”商标、第1542405号“缘”商标、第3541155号“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2356号“南湖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2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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