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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4015号“PENTAJ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7:03关于第63514015号“PENTAJA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805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4015号“PENTAJ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悟酱PentaJam平台是潮流艺术品的发行和交易平台。申请商标为一个整体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仅销售量可观,荣获各大艺术家和消费者的一致好评和喜爱,而且相继被人民日报、深圳卫视等媒体平台和各大微信公众号宣传,并且在科技赋能文化艺术产业领域上被赋予众望。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悟酱pentajam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平台界面截图;销售的部分艺术品发票及对应产品信息;媒体报道;合同及发票;展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PENTA”可译为“五角大楼(美国国防部)”,其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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