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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94955号“爸爸宝典 Dad Treasure B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6:49关于第63594955号“爸爸宝典 Dad Treasure
B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562号
申请人:宁波妈咪宝婴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4955号“爸爸宝典 Dad Treasure B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27058号商标、第15727059号商标、第203575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识别特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诸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溢乳垫、宠物尿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带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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