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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85200号“金箭 JINJ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5:46关于第58385200号“金箭 JINJ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355号
申请人:廖良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仁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85200号“金箭 JINJ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6692号“GOLDEN 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02月27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颖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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