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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07287号“美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5:30关于第45507287号“美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154号
申请人:深圳市昌裕实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李奕鸿)
委托代理人:天津鸿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07287号“美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99257号“美厨”商标、第4387427号“金装美厨”商标、第14208569号“金装美厨”商标、第44994738号“金装美厨 CHEF GOLDEN AMERIC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实际为同一人所有,与第22610188号“美厨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35353378号“金装美厨”商标、第41091334号“金装美厨 MEIYUANCHUSHIP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系恶意抢注,目前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七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与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咖啡、糖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现为家用嫩肉剂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七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面粉;米;谷类制品;面条;挂面;调味酱;调味品;鸡精(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美厨”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主要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面粉;米;谷类制品;面条;挂面;调味酱;调味品;鸡精(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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