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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501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5:00关于第612501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00号
申请人:北京汇志凌云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501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05211号“帧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1266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2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霖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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