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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28631号“WELLD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8:13:15关于第60328631号“WELLDO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453号
申请人:永嘉县威顿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和腾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8631号“WELLD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11017号“ELL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373470号“WEI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852613号“万嘉勒WEL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633606号“DONEW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注册申请等待实质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并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获准注册,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衡量器具;电池充电装置”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衡量器具;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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