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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43829号“BYCIR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55:59关于第54743829号“BYCIR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274号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州百奇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对第54743829号“BYCIR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Siri”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896734号“嘿 Si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行业排名、零售店列表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会计等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BYCIRI”与引证商标文字“嘿 Siri”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整体上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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