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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18112号“辣辣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48:51关于第63018112号“辣辣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762号
申请人:北京华安正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18112号“辣辣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19398号“锅辣辣GUO LA 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及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流程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商标标识整体含义结合申请人主营经营项目,其寓意在经营过程中服务热情周到,不会欺骗消费者,只是商标正常使用。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天然的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委托设计合同书、宣传册、申请商标的门店宣传照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辣辣锅”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锅辣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辣辣锅”使用在“餐馆、自助餐馆、饭店食宿服务、备办宴席、快餐馆”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使用在上述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上,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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