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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22512号“旭睿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30:14关于第63922512号“旭睿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891号
申请人:武汉旭睿博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22512号“旭睿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56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和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建立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授权书、合作协议、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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