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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63375号“国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27:26关于第61963375号“国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225号
申请人:国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逸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63375号“国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来源,具有极强显著性,“帑”指银库中的钱财,“国帑”指国家的公款,表达的含义正面积极,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且,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国字,并且“国帑”指国库中的钱财,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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