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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62322号“时时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08:10关于第62962322号“时时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044号
申请人:时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2322号“时时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5548号“时时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274636号“时健康 SEE SEE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480164号“时刻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30901号“时时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018375号“时时学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651000号“时时速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005149号“时时跑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6378985号“时时沟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外观、设计理念、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七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引证商标三、六、八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上述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时时”,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定向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汉字“时时健康”构成,为非独创性质的短语,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告等服务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而不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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