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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05816号“三王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04:52关于第63705816号“三王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867号
申请人:申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柒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05816号“三王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较强独创性及显著性,同时申请人在43类成功注册了“三王村”系列商标,这足以证明“三王村”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本案申请商标与已注册的第43类商标设计无任何差异。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三王村”,使用在肉等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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