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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23233号“我的媚,有点纯 mui 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9:56:07关于第62823233号“我的媚,有点纯 mui 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066号
申请人:广州简妮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尊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3233号“我的媚,有点纯 mui 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47452号“MU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550784号“M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754598号“媚 木子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读音呼叫和整体含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经查,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 mui ”与引证商标一“MUUI”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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