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7028195号“山谷食汇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9:34:37关于第47028195号“山谷食汇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561号
申请人:田相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銮企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方想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47028195号“山谷食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74319号“谷食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且将其大量商标在网站上兜售,具有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无效宣告裁定书;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注册信息、销售页面截图;
4、争议商标转让公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已经将争议商标投入实际使用中,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后有实际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包装订单及聊天记录截图。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6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咖啡;茶;糖;蜂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饺子;大米”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文“山谷食汇”与引证商标中文“谷食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咖啡;糖;蜂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饺子;大米”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茶;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饺子;大米”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饺子;大米”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