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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57644号“知识资产管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8:47:47关于第62157644号“知识资产管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029号
申请人:上海孵亚贤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襄赞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7644号“知识资产管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第9类商品、第35、第41类服务上具有固有显著性,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已经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汉字“知识资产管理”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第41类教育;教育信息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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