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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75361号“PRO-JET HIGH PRESSURE WATER JETTING SOLU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8:40:05关于第63075361号“PRO-JET HIGH
PRESSURE WATER JETTING SOLU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324号
申请人:无锡市氿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5361号“PRO-JET HIGH PRESSURE WATER JETTING SOLU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类似情形的商标信息、产品图片、宣传册、邮件往来信息、合同及发票、报关单、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翻译为“专业的高压水射流解决方案”等含义,其使用在指定的“运载工具清洗机”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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