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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7499号“蜜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8:32:59关于第64167499号“蜜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223号
申请人: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宝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7499号“蜜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7394号“蜜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61543433号“密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因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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