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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38933号“手艺工场 观澜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8:07:47关于第62138933号“手艺工场 观澜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054号
申请人:深圳观澜湖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38933号“手艺工场 观澜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80014号“手艺086 HANDICRAFTS 08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80087号“手艺农村 HANDICRAFT IN COUNTRYS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19722号“大手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853204号“手艺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137620号“观澜湖圆梦行动 GUAN LAN LAKE FUNDING STUDE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279338号“海南观澜湖双优实验学校 MISSION HILLS ATHLETE SCHOOL MH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文字构成、外观设计、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手艺工场”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手艺”、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大手艺”、引证商标四“手艺在线”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观澜湖”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观澜湖圆梦行动”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手艺工场”、“观澜湖”组合而成,其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而不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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