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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36892号“华电炉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8:06:08关于第60736892号“华电炉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794号
申请人:东台市华电炉料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6892号“华电炉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23848号“华电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23758号“华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94040号“中国华电CHINA HUA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94076号“中国华电CH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94023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CHINA HUADIAN CORP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23839号“华电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823820号“华电产业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823827号“华电工业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823831号“华电科技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70020号“华电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70030号“华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498413号“中国华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823833号“华电大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823841号“华电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共存。申请人在第19类已成功注册第41926487号“华电炉料”商标,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美术作品登记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再者,延伸注册获得认可和保护的前提在于,在先的注册商标已经经过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使其商誉足以延续到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致与其他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而申请人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有关延伸注册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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