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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57427号“华发HUAF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8:04:29关于第60157427号“华发HUAF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884号
申请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横琴华发七弦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57427号“华发HUAF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2346号“华发商都MALL”商标、第14413823号“华发商都”商标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2127号“华发商都MALL”商标、第14412104号“华发商都”商标、第14412213号“华发商都”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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