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115566号“HAY HOU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48:00关于第60115566号“HAY HOU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182号
申请人:干草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15566号“HAY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5098号“HAN HOUSE及图”商标、第5265102号“恒庐HAN HOUSE及图”商标、第21517115号“弘仕教育HONGSHI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21147944号“幻家网WWW.HUANJIAW.COM及图”商标、第3195275号“HIGHTEAM及图”商标、第18221304号“荷斯坦 牧草 卫星大讲堂HAY FARM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可以共存注册使用,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或出具共存协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