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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22231号“THE PINK STUFF Star Dro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43:30关于第56822231号“THE PINK STUFF Star
Drop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385号
申请人:英国星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22231号“THE PINK STUFF Star Dro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5184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颜色、原料等特点,没有关联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THE PINK STUFF”可译为“粉红色的材料”,指定使用在润发乳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原料、颜色等特点,违反了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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