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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04262号“QUA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39:06关于第61004262号“QUAL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333号
申请人:无锡来诺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04262号“QUA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28067号“QUALI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光通讯设备;内部通讯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电池”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光缆;电缆;电线;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13日第1811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QUALINE”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光学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用电池;光伏电池;光伏发电板;太阳能电池;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光学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用电池;光伏电池;光伏发电板;太阳能电池;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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