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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20696号“微芒计划 SHIMMER PL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34:09关于第60120696号“微芒计划 SHIMMER PL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450号
申请人:上海商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律甄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20696号“微芒计划 SHIMMER P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4768号“微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900674号“DR. GOLDF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05910号“微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45968号“优众蜜蜂海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442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三、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复审请求,仅就除上述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申请复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图形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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