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4326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30:18关于第624326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58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沙迪克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2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上最知名的制造电加工机床的跨国公司之一,经过申请人不间断的大量使用及宣传,对于相关公众而言申请商标标志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系出于实际使用的需求申请本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4307号商标、第18153463号商标、第24336214号商标、第10447291号商标、第22682610号商标、第10447290号商标、第3761609号商标、第252468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在的9类上在先有大量的类似含有共有元素商标保持了共存状态,并未引起任何实际混淆。引证商标六、七目前已被他人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使用及宣传资料、注册证、专利证书节选、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处于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金属加工机械的数字控制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用于金属加工机械的数字控制装置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至六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计算机、工业用磁铁、电线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用于金属加工机械的数字控制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