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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94482号“辰疆信息 CHEN JIANG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15:24关于第62894482号“辰疆信息 CHEN JIANG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035号
申请人:上海辰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4482号“辰疆信息 CHEN JIANG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0752号“景杰生物 PTM BIOLA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430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名称、文字、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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