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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5296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09:55关于第634529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634号
申请人:成都明德弘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29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445291号“和其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相同商标的其他类别注册证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维持,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无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上述商标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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