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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22138号“铭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6:49:15关于第59222138号“铭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263号
申请人:北京铭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22138号“铭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70329号“铭轩MINGXUAN及图”商标、第9497260号“缘铭轩及图”商标、第3513342号“铭轩M及图”商标、第57946138号“名轩”商标、第58094979号“名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五已经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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