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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068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6:48:08关于第639068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676号
申请人:安喜乐清洗服务(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盛世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6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识别性,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前期的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众号信息、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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