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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89030号“AIS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6:25:22关于第63689030号“AIS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856号
申请人:福州艾斯智造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聚米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9030号“AI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21565号“AISI及图”商标、第31558578号“爱思实验室 AISILAB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初审的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具有品牌一致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三、从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属性、产品领域等方面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诸多不同,相关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在实际生产和使用中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四、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用在公司门头、广东新闻电视台播放截图、抖音直播平台宣传图、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AISI”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Aisi”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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