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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90101号“PiS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6:20:55关于第57690101号“PiS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395号
申请人:深圳市品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90101号“Pi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刷子”商品,只针对其余商品作出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628770号、第5695412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先注册多个类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厨房容器”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家养宠物用笼子;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刷子”商品,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通知书当然生效,下文仅针对电梳等其余复审商品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梳等其余复审商品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核(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梳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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