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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87223号“宝庆农批BAOQINGNONGP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6:16:00关于第61187223号“宝庆农批BAOQINGNONGP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946号
申请人:中农德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87223号“宝庆农批BAOQINGNONGP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729528号“宝庆商学院”商标、第17040204号“宝庆银楼”商标、第5579583号“宝庆阁”商标、第21810952号“宝庆”商标、第13926658号“宝庆金店”商标、第5579582号“宝庆坊”商标、第9344995号“宝庆”商标、第5579580号“宝庆连锁”商标、第28527135号“宝庆桂丁”商标、第14292568号“宝庆”商标、第55941997号“宝庆血鸭”商标、第5579586号“宝庆”商标、第28491990号“宝庆”商标、第5579585号“宝庆”商标、第17040267号“宝庆银楼尚品”商标、第7777407号“宝庆银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六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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