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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74132号“Kung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6:13:47关于第52674132号“KungF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282号
申请人:上海芯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74132号“Kung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6275号“Kung Fu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53981号“KU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撤销,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半导体;荧光屏”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6日第1778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有区别,且本案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于2020年4月被依法注销,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并未依法发生过转让及权利处分事宜。故引证商标投入市场的可能性较小,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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