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51254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6:12:42关于第615125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958号
申请人:上海维望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12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本身设计凝聚了申请人极为独到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964165号图形商标、第57483568号图形商标、第35892174号“KW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