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6570249号“京东金融云 T1 POWERED BY JD 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6:01:44关于第56570249号“京东金融云 T1 POWERED BY
JD 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253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70249号“京东金融云 T1 POWERED BY JD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京东集团最主要的核心公司之一,是“京东金融”、“京东金融云”等品牌持有人,申请人旗下承载“金融”服务的子公司具备金融服务资质。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明确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5982号“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第30189488号“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第5869388号“T1及图”商标、第20627103号“SK TELECOM T1 PRO GAME TEA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注册多件“京东金融”商标并长期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京东金融板块子公司相关金融经营资质证明及与京东关系证明、申请人部分获奖荣誉、采购发票、审计报告、完税证明、业绩报告、行业协会排名、监测报告、市场份额报告、排名调查报告、社会公益活动资料、领导参观情况、申请人旗下“金融”服务领域部分产品及品牌介绍、“京东金融云”相关报道、关联公司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金融”二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