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983196号“我爱我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5:56:17关于第61983196号“我爱我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740号
申请人:北京我爱我妻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983196号“我爱我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在2017年12月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8522号“我爱我妻及图”商标、第16912786号“我爱我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名义我爱我妻(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我爱我妻科技有限公司。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称变更通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查询,北京我爱我妻科技有限公司无名称及地址变更记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我爱我妻”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我爱我妻”、引证商标二文字“我爱我妻”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务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务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名义及地址均不一致,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