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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73514号“元宇宙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5:50:15关于第60173514号“元宇宙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461号
申请人:广东掌握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3514号“元宇宙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61510号“健康元宇宙”商标、第57352659号“元宇宙”商标、第57359884号“元宇宙”商标、第57394895号“元宇宙”商标、第58833284号“元宇宙”商标、第59085714号“元宇宙”商标、第59163455号“元宇宙”商标、第59303442号“元宇宙”商标、第59323539号“元宇宙”商标、第59324243号“元宇宙METABERSE”商标近、第59466990号“元宇宙”商标、第59652258号“元宇宙”商标、第59732244号“元宇宙”商标、第59417291号“元宇宙NFT”商标、第59310027号“元宇宙META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元宇宙”和“健康”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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