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95488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5:49:09关于第6195488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929号
申请人:杨伦
委托代理人:厦门睿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954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764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孙红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