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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62694号“金辉JINH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5:45:52关于第56562694号“金辉JINH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938号
申请人:金辉(沈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62694号“金辉JIN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05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并已超过一年,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64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6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冷冻设备和装置、热储存器、消毒设备、电暖器。
4、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65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冷却设备和装置、热储存器、消毒设备、电暖器。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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