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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854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5:42:02关于第631854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176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然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益佳仁知识产权服务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5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32476号“然 知然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2年5月13日,晚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矿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虽为纯图形商标,但其在视觉效果上仍易被认读为文字“然”,其与引证商标中的“然”在书写方式、表现形式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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